因“课时未满”被拒绝预约科目一考试 广州一市民认为车管所行为违法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预约科目一考试,却被告知课时不满,不允许预约。广州一市民姜女士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这样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为此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车管所拒绝申请人预约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的行为违法。
具体是怎么回事?
3 月 1 日,考生姜女士在 " 交管 12123" 上提交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资料并审核通过,4 月 20 日,姜女士通过 " 交管 12123" 手机软件申请预约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但 " 交管 12123" 软件提示 " 您预约的考试科目还未参加培训,不允许预约本科目考试 ",无法完成考试预约。
姜女士认为,对于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使用规则等,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依法开展,而她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格,不存在不允许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 ……"。
3 月 1 日,她已递交相关资料,并通过审查,根据上述的规定,车管所应当受理申请人的考试预约并安排其进行考试。
此外,记者了解到,今年 1 月 24 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对接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9】319 号,以下简称 "319 号文 "),该份通知提出,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除公安部规定可直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外,凡未通过培训监管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汽车驾驶证学员,各地驾培机构不得安排其培训,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预约考试申请。
她告诉记者,车管所以 " 培训课时未满 " 为由拒绝申请人预约科目一考试的行为,系属 " 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的其他条件 ",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该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其次,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车管所强制要求进行考前的 " 课时培训 ",并据此作为报名的前置性条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姜女士表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未要求学员进行强制性的考试前培训,并提交相应的课时信息,车管所以此拒绝申请人考试预约系属违法。
为此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车管所拒绝申请人预约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预约并安排考试;请求复议机关对《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推进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对接工作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
4 月 25 日,她已向有关部门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暂时还未获得相关的回复。
以上来源自“网络转载”
如果您对本文中的内容有什么问题或者建议,可在页面底部发表评论反馈,您的建议将有助于我们继续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
还没有评论,沙发等你来抢